省会文化惠民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省会文化惠民卡(以下简称“省文惠卡”)是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心支持下,在河北演艺集团的具体指导下,由河北演艺集团智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9家演出单位发行的实名制会员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良好服务,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省文惠卡”为实名制会员卡,非借记卡。
第二条:持“省文惠卡”购买的演出门票均不允许转让、倒卖、套现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普通卡的售价为100元,享受由政府发放的补贴400元,总计500元。可用于打折购买省级9家演出单位及省演艺集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文化演出项目门票,每张卡每场次演出最多可购买4张演出票。
第四条:“省文惠卡”的有效使用期限:
1、“省文惠卡”有效期为一年,激活后不予提现及退款。
2、“省文惠卡”卡内金额的有效期限为开卡之日起一年内,到期后余额清零。
3、除享受政府补贴外,卡内金额使用完后,还可继续享受省级9家演出单位及省演艺集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文化演出项目的购票优惠。
第五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一条:“省文惠卡”仅面向石家庄市发放和使用,申领人需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第二条:申领条件
1、申领者需提供手机号、身份证等信息。
2、本年度每人仅限申请办理一张。
3、如有不便者可他人代办,需分别提供办卡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每人每年仅限代办一张。
第三条:申领手续
1、“省文惠卡”需办卡人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售票(卡)点现场办理。
2、办卡人也可关注“河北演艺票务通”,或登录河北演艺网(http://www.hebwhk.com)。在线上办卡通道开启后,进行线上申领。
第三章 挂失、换卡
第一条:持卡人可到后台服务指定地点办理挂失;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需缴纳10元补卡费。补卡后,原卡金额自动转至新卡。
第二条:“省文惠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指定换卡点办理换卡手续并缴纳10元补卡费,同时交回旧卡。
第四章 “省文惠卡”的使用
第一条:使用“省文惠卡”网上购票。
1、持卡可购买省级9家演出单位及省演艺集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文化演出项目的购票优惠。
2、“省文惠卡”购票官方指定网站:河北演艺网(http://www.hebwhk.com)。
3、在“省文惠卡”官方网站上消费时无需重新注册,直接登录。用户名为本卡登记的手机号,初始密码为本卡登记的身份证号后6位。
4、密码可在登录后自行更改,如忘记密码可在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重置。
5、卡内余额不足时,需用微信或支付宝补齐剩余部分票款。
6、取票方式:凭取票短信、文惠卡或者身份证均可到各售票点取票。
第二条:使用“省文惠卡”手机购票。
1、“省文惠卡”手机购票需要关注微信公众平台“河北演艺票务通”。
2、关联个人“省文惠卡”信息后,即可手机购票。
3、“省文惠卡”网上购票支持微信支付。
第三条:使用“省文惠卡”现场购票。
1、现场购票无需密码,直接刷文惠卡或身份证购票。
2、卡内余额不足时,剩余部分可以现金补齐。
3、卡内余额全部消费完毕之后,仍可享受“省文惠卡” 项目的购票优惠。
4、购票指定地点如下:
序号 |
单位 |
地址 |
电话 |
1 |
河北省歌舞剧院演艺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西大街98号 |
0311-67663397 |
2 |
河北省杂技团演艺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99号 |
0311-85053563 |
3 |
河北省话剧院演艺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富强大街20号 |
0311-85873535 |
4 |
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演艺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号 |
18032012433 |
5 |
河北省心连心艺术团演艺有限公司 |
正安花园牌楼北行50米莲池公园内 |
13011586262 |
6 |
河北省京剧艺术研究院裴艳玲大戏院 |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3号 |
15383009079 |
7 |
河北交响乐团 |
石家庄市西大街98号 |
0311-89186655 |
8 |
精英剧场 |
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5层 |
4006621885 |
9 |
河北省艺术中心 |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3号 |
0311-87887730 |
第四条:持卡人在“河北演艺网”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或使用相应服务时,应确认相关提示和规定,否则必须对该卡在“河北演艺网”服务平台上使用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卡片、密码等信息,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持卡人在院团消费或享受服务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会文惠卡”章程,以及发卡机构、演出院团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与演出院团因买卖、退换演出票或服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持卡人与演出院团自行解决。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省文惠卡”属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暂停或收回持卡人使用“省文惠卡”的权利。对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2、对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应为持卡人提供有关“省文惠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为持卡人提供查询、咨询、挂失等服务。
4、应对持卡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申请材料进行保密。
5.因系统设备故障、电力通讯中断、网络软件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积极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2、享有“省文惠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
3、有权知悉“省文惠卡”的功能、使用方法及有关优惠信息、优惠服务等。
4、如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变更,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5、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省文惠卡”,凡因信息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条: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因发卡机构业务需要时,发卡机构有权对本章程作出修改,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三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发卡机构所有。